发布时间:2018-06-04|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盐业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2018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324号)精神,针对我省盐业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2018年底全面完成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经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标对表认真整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2017年底盐业体制改革督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建立改革台账,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各级政府改革和食盐监管责任,实现各项改革任务可、可考核、可落实,确保全省盐业体制改革按期完成。
二、建立健全盐业机构
按照《》要求,我省安排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6月底之前编制完成盐业执法机构“三定”方案,组建完成盐业执法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三到位,依法实施盐业市场执法和监督,确保市场稳定和食盐安全,为深化机构改革打好基础。
三、限期完成政企分开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政企政事分开和职能移交工作,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盐业市场执法及其监督职能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执法监督机构。深入推进食盐批发企业内部改革和班子建设,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使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
四、做好《》的宣传贯彻工作
5月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完成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行业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做好《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调研工作,为加强盐业市场监管提供法制保障。
五、进一步规范盐业执法行为
市、县两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执法体系建设,联合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整治专项活动,严格市场,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总体稳定。认真落实食盐跨区域经营政策,规范食盐跨区域经营行为,主动为进入我省的合法食盐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进一步释放行业发展活力。
六、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严查食盐质量问题,严查食盐价格变相涨价和恶意降价行为。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的监管,指导辖区内工业盐生产企业加强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按照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标准,加快食盐电子防伪追溯体系建设,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食盐电子防伪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七、加强食盐储备
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级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按照保量不降、保质不降和定期轮换的要求,做好食盐储备的落实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要落实食盐政府储备费用和管理费用。依法依规查处食盐储备不达标的企业,将食盐储备不达标的企业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即将下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动态梳理食盐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并及时上报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加强监管,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引导盐业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和行业自律。
九、深化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充分发挥盐资源优势,结合我省盐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不断提升盐产品工艺、品质、包装等各方面水平和创新能力,持续推进盐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新增产能,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机制,确保新增产能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和百姓获得感。依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2018年底前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重新进行资质审核,提高食盐行业安全、卫生、质量、创新等准入门槛,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深化盐业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动食盐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产销联合,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推进全省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加强组织领导
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形成工作合力,省发改委、工信委要切实履行工作组组长职责,根据全省盐业体制改革推进情况,适时召开专题推进工作会议和专项督导,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改革任务的要实施问责,确保全省盐业按期全面完成,重大问题及时向报告。各省辖市、省(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有效盐业体制,并于6月15日前将本地(包括所属县)最新进展情况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