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5|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
近日,青岛盐海制盐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该局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后,于8月7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585袋;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
青岛盐海海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在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食盐的生产、批发(依据盐务局、质监局、消防局、安监局、环保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9月18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青岛盐海海盐有限公司质检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坦言确有此事,发生该情况是因为公司新研发了一批产品,但是并未面向市场,“当时这批产品其他成分公司已经检验完毕了,但是重金属含量方面的检测报告还没有得到,在这期间,食药监工作人员在例行抽检过程中发现了问题。
目前,青岛盐海海盐有限公司已经配合食药监将此事处理完毕,产品也已经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