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31|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
多地公布食盐质量抽检情况 氯化钠和碘含量成不合格主因
文章来源:咸盐淡语
山 东
1月16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布了食盐质量抽检情况,抽检食盐197批次,其中195批次合格、2批次不合格。(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山东省广饶明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有2批次日晒盐(50kg/袋)不合格。其中一个批次为碘含量、水分含量和氯化钠含量不合格,检出值(9mg/kg、7.6g/100g、89.58g/100g)低于(高于)标准规定值(18-33mg/kg、6.4g/100g、91.2g/100g);另一个批次为氯化钠含量不合格,检出值(89.58g/100g)低于标准规定值(91.2g/100g)。
内 蒙
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食盐质量抽检情况,抽检食盐111批次,其中100批次合格、11批次不合格。
锡林郭勒盟额吉淖尔盐场生产的大青盐(加碘)、草原湖盐(加碘)、大青盐精制盐(加碘)、天然湖盐、大青盐精制盐(加碘)、大青盐纯天然无污染草原湖盐(加碘)、草原湖盐晶纯(加碘)、天然湖盐、草原湖盐晶纯(加碘)等9个批次的食盐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氯化钠含量,检出值(98.5-99.0g/100g之间)低于标准规定值(99.1g/100g)。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2批次不合格。其中生产的腌制盐,不合格项目为粒度(0.5mm-2.5mm),检出值(80%)低于标准规定值(≥85%);生产的加碘精制盐,不合格项目为氯化钠含量,检出值(98.1 g/100g)低于标准规定值(99.1g/100g)。
贵 州
2018年11月,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度省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本次监督抽检食盐188批次,其中186批次合格,2批次不合格。
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井牌雪井精制盐,不合格项目为碘含量,检出值(45mg/kg)高于标准规定值(21-39mg/kg)。
湖南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碧源牌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不合格项目为碘含量,检出值(初检16mg/kg、复检18.4mg/kg)低于标准规定值(21-39mg/kg)。
江 苏
2018年9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400批次食盐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抽检400批次,合格396批次,不合格4批次。
唐山达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腌制(渍)盐,不合格项目为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
中盐上海市盐业公司(进口商、上海地区经销商)生产的蒂安粗粒地中海海盐,不合格项目为感官,有异味。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有2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标签,实物标注产品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青 岛
2018年8月,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季度食盐抽检情况,本次公布179批次食盐抽检信息,其中合格177批次、不合格2批次。
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颗粒盐,不合格项目为碘含量,检出值(40.2mg/kg)高于标准规定值(18-33mg/kg)。
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无钾低钠盐(调味盐),不合格项目为为碘含量,检出值(12mg/kg)低于标准规定值(18-33mg/kg)。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均已责成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经营单位采取下架、召回、并立案调查等措施,查明不合格食盐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如果细心搜索,还能查到相关省市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发布的有关食盐质量抽检情况的信息。
笔者粗略统计了一下,根据上述山东、内蒙、贵州、江苏、青岛食药监部门发布的抽检情况,合计抽检食盐1075批次,其中合格1054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805%;不合格21批次,不合格率为1.95%。
从不合格的21个批次看,其中氯化钠含量不合格12批次,碘含量不合格5批次,标签不合格3批次,粒度、感官和水分不合格各1批次(其中一个批次碘含量、水分含量和氯化钠含量均不合格。)氯化钠含量不合格和碘含量不合格位列前两位,占据了80%。
分 析
碘含量可能成为食盐抽检不合格主因
老盐头预计,碘含量不符合标准将可能成为今后食盐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高发原因。2011年9月卫生部发布新修订《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了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离子计)为20-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在原食盐专营体制下,原本这也不是个大问题。但随着盐改新政的实施,打破了食盐销售区域的限制,各省不一致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开始成为问题。跨区域销售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用盐,未必符合销售区域所在地的碘含量标准,并由此诱发碘过量或碘不足等新问题。
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可能影响企业信用行为
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企业有关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建立“黑名单”,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盐业主管部门应将有涉嫌食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定点企业移交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中国盐业协会制定了《信用盐业自律公约(试行)》,各会员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其中规定:“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积极推行食盐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严格食盐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杜绝食盐产品质量事故发生。上市的食盐产品应当符合供应地盐碘含量规定,有区别销售加碘或非碘盐,不违规销售未加碘盐。”
据此,老盐头认为,上述各地公布的生产的不合格食盐,将对相关生产企业的信用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