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国盐业协会
农办牧〔2016〕31号 2016年07月20日
氯化钠是饲料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饲料添加剂。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持召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盐业专题),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既要保证放活放开,又要加强监管,防止流入食盐市场。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生产监管。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准入关,坚决淘汰条件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包装标识、销售信息记录等质量安全管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流向可追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建立用户评价制度和“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
二是加强经营监管。针对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针对购买者建立“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严肃查处购销无证无号产品或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行为。
三是加强使用监管。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货查验和检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使用情况,严肃查处使用无证无号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中,要对流入食盐市场问题给予重点关注,收到盐业等有关部门通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涉嫌将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要积极支持开展追查,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努力确保监管到位。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我部畜牧业司饲料处联系。
壹佰提示:依法按规齐抓共管好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一、农业部通知涉及会议纪要是否有“不属于食盐”内容的介绍
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持召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盐业专题),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既要保证放活放开,又要加强监管,防止流入食盐市场。”问题,现补充《会议纪要》于上述农业部通知其后,供盐政执法人员参考:
《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 2016年7月11日印发)载明“会议对做好近期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中的第二点“抓住三个关键、守住三条底线、夯实三个薄弱环节”中提出“一是抓住打击制贩假盐这个关键,坚决守住食盐这条底线,有效遏制工业盐、进口盐、畜牧盐冲击食盐市场。本次会议听取了6个省(市)的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情况汇报,年内要实现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全覆盖。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活动要建立问责机制,明确省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农业部要做好饲料盐的管理,防止流入食盐市场。”
《会议纪要》在第三点“及时发现有解决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突出问题”中提出“一是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工业盐、饲料盐、进口盐等产品。既要保证放活放开,又要避免其冲销食盐市场,违者必须列入‘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
二、工信部冯飞副部长提出有关按照现行法规加强监管的要求
工信部冯飞副部长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指出新法出台生效前执行现法:“完善盐业法律体系。根据《方案》要求,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提出《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鉴于盐业相关法规按程序清理、修改,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为保障食盐安全和促进盐业平稳健康发展,新的食盐相关法规生效之前,各地仍要按照现行食盐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加强食盐监管工作,防止监管出现空档期和真空。”本次会议中,冯飞副部长还特别强调“全监管体制,确保过渡期监管不能有真空,在此期间监管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现有体制下各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作为重点。”依此要求,结合目前《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正在修改进程中的实际,有关《食盐专营办法》第29条“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30条“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应用,在两项行政法规修改发布前,如无工信部、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有关新应用解释文件,当以执行两项行政法规的现行有效规定,依法按规与农业部门一道齐抓共管好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防止其冲销食盐市场。
下周二,国家部委将召开第二次盐业体制改革的“全覆盖”盐业专题会,本“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问题会上或有相应的说法讨论,宜以工信部出台的正式文件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