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延长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通知
文章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延长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14〕220号 2014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根据盐业发展和管理等的需要,经研究,请你单位将2012年度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一年。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换发2012-2014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函〔2011〕705号 2011年9月9日
2008年底换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2009-2011年)将于2011年底到期,需换发新证。根据《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换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盐批发许可证(包括《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二、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报我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要以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为前提,合理确定食盐批发企业布局。
四、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换领新证,方得继续经营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业务。
五、本次食盐批发许可证换领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实并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企业汇总表》,连同电子版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我部将对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电话:010-68205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