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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1发布者:大连盐化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4-12-11|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大国资法规[2014]128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大国资法规[2014]128号)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机关各处室: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212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套)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本股东代表,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法向出资企业派出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董事;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经依法推荐并产生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

 市国资委指定出资企业首席国有资本股东代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依法依规应当向市国资委申报审批、审核备案和报告的事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审核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

 第五条 申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出资企业合并、分立;

 (三)出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出资企业解散、申请破产;

 (五)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六)出资企业发行债券; 

 (七)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改制;

 (八)出资企业国有股权或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九)与关联方的交易;

 (十)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直属投融资公司投资、新设企业,需经审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涉及第五条第(八)项内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条 申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一)出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二)出资企业重大投资;

 (三)出资企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四)出资企业大额捐赠;

 (五)出资企业搬迁改造;

 (六)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法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出资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二)出资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者安全事故,且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三)出资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

 (四)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健康或者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而不能履行职责;

 (五)出资企业产品被国外或者境外地区列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目录;

 (六)出资企业重大资产意外损毁;

 (七)出资企业重大民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

 (八)其他重大事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非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变动,涉及第五条第(一)至第(六)项、第七条第(一)至第(六)项内容,由本公司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履行审批,应当依法进行。须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另有规定外,市国资委审批时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内容;申报事项不属于市国资委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

 (二)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审批。不予审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对需审批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出资企业研究重大事项,首席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应向市国资委沟通汇报,企业董事会做出决议。

 出资企业申报重大事项。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出资企业书面请示(含有重大事项及政策法规、公司章程依据等内容)、可行性报告、相关批复文件、法律意见书、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会议记录等。

 市国资委依法审批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批复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受委托在企业股东(大)会上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对需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参照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出资企业首席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对需审核备案重大事项,成当组织出资企业在依法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市国资委应当对需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内容、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审核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对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报告,时限要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审批、审核备案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应当征求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意见。对未获审批的重大事项,出资企业不得组织实施。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派出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应依法实施监督,市国资委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首席国有资本股东代表报告重大事项应征求其他国有资本股东代表意见。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可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首席和其他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履行职责情况,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本股东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决定纠正错误、扣减年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具体情形如下:

 (一)对重大事项泰按规定申报审批、审核备案和报告;

 (二)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来按照市国资委回复意见依法、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重要情况;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每年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股东代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蜜,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资本股东代表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作为国有资本股东代表人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大国资法规( 2005] 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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